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住所地鄢陵县城西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鄢陵县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马坊集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红图。
被执行人:梁庆科,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鄢陵县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庆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岳豪远
审判员 XX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