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保474号之一

史小燕、黄祺超与黄云飞、卢兴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小燕,黄祺超,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74号之一

申请人:史小燕,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黄祺超,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黄云飞,女,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卢兴洪,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彭德平,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史小燕、黄祺超与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黄祺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燕山东苑15幢2-4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黄祺超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燕山东苑15幢2-4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