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74号之一
申请人:史小燕,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黄祺超,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黄云飞,女,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卢兴洪,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彭德平,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史小燕、黄祺超与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黄祺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燕山东苑15幢2-4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云飞、卢兴洪、彭德平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黄祺超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燕山东苑15幢2-4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