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韩小军,男性,汉族,1969年09月14日出生,住金台区蟠龙镇。
被执行人:贾宝强,男性,汉族,1975年03月26日出生,住陈仓区贾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贾宝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1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