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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537号

(2017)湘1129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李福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224-X。代表人:郭荣玲,女,该支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福云,男,1970年7月20日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云信用卡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福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欠款304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福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吴木东

审判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白荣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