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31号
原告:郑敏贵,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静,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贵诉被告郑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敏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郑敏贵负担。
审判长 丁 辉
审判员 岳 峰
审判员 张素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