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陈高章,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刘世花,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陈高章与被执行人刘世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世花的存款4859.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