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784号原告王晓云,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王玉敏,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原籍玉田县,现暂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云与被告王玉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云以被告王玉敏的现居住地不固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晓云负担。
审判员 关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