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357号
原告:李汉华,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邹晓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李汉华与被告邹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汉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汉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汉华负担。
审判员 程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