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207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被告叶雪淋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82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赣082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叶雪林”,补正为“叶雪淋”。
审判员 梁初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