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716号之一申请人贺萍丽,女,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任晓晨,男,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孔菲,女,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牟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晓晨、孔菲的银行存款79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