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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11号

臧俊勇、李之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俊勇,李之松,张学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臧俊勇,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李之松,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学林,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