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臧俊勇,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李之松,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学林,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