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瞿新桂,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威,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君,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1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瞿新桂与被执行人郭威、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威、李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贺 靖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魏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