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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133号

钱伟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伟良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33号

被执行人:钱伟良,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沭阳县。本院在钱伟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