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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921号

雷爱华、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爱华,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邱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雷爱华,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夏华平

被执行人: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银

被执行人:邱军辉,男,1975年3月27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雷爱军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邱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再1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邱军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一、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雷爱华偿还120万元;

二、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雷爱华支付利息6100元(以12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4月7日止);

三、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雷爱华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10月8日共计1357906.85元(以1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4月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执行人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邱军辉对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金12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执行人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邱军辉、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二审受理费15600元,本案执行费14400元,以上共计378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邱军辉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260180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熊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