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96号之九
申请人:山东京云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开发区辽河街5号。
被
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羊里。申请人山东汇高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70×××74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