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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96号之九

山东京云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京云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96号之九

申请人:山东京云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开发区辽河街5号。

被

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羊里。申请人山东汇高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70×××74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