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91号原告杨国瑞,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行唐县,北街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杨二华,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系杨国瑞丈夫。被告张根亮,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瑞与被告张根亮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趁心
人民陪审员 仇国芳
人民陪审员 张 然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