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312号
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志贵,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刘志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