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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01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与郭铁林、李兴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郭铁林,李兴国,简昌杰,李臻昊,周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01号

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负责人,范艺成。

委托代理人:吴晓,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铁林。

被告:李兴国。

被告:简昌杰。

被告:李臻昊。

被告:周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诉被告郭铁林、李兴国、简昌杰、李臻昊、周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铁林、李兴国、简昌杰、李臻昊、周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撤回对被告郭铁林、李兴国、简昌杰、李臻昊、周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1元,减半收取5965.5元,由原告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谷海涯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旭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