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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890号之一

崔俊换与王销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俊换,王销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890号之一原告崔俊换,女,汉族,42岁,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王销链,男,汉族,28岁,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宏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换诉被告王销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俊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银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