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1136号
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
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凤,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仁龙,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仁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