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徐武,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闫丽丽,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徐武与闫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