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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8号

王红女申请执行孙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孙惠勇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惠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女与被执行人孙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