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惠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女与被执行人孙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