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衢州市江山市。被执行人毛生耀,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官山底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46780。法定代表人毛生耀。本院在执行徐建军与毛生耀、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2017)浙0803执128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毛生耀财产柯城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破产清算。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360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