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337号
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55799T。
法定代表人:陶波,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女,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男,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刘彦君,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达州市。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