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00号
原告:郭亚新,女,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
被告:赵双,女,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新诉被告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郭亚新负担。
审判员 蒋福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闫铭铭 来自
郭亚新与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00号
原告:郭亚新,女,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
被告:赵双,女,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新诉被告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郭亚新负担。
审判员 蒋福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闫铭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