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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307号

王军威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军威,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07号

原告:王军威,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刘波,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威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军威负担。

审 判 长  徐美弘

审 判 员  范传宝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