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07号
原告:王军威,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刘波,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威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军威负担。
审 判 长 徐美弘
审 判 员 范传宝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