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204号申请人姜兆胜,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田晓东,男,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晓东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