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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66号

宋枝睦与叶海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枝睦,叶海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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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66号

原告:宋枝睦,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弋江区。

被告:叶海深,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宋枝睦诉被告叶海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宋枝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枝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宋枝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宋枝睦负担。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