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66号
原告:宋枝睦,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弋江区。
被告:叶海深,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宋枝睦诉被告叶海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宋枝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枝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宋枝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宋枝睦负担。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