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执5117号

刘文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17号

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刘文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