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17号
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刘文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
刘文金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17号
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刘文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