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11执75号

刘茹与熊刚、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茹,熊刚,周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茹,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熊刚,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刘茹与熊刚、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刘志平

审判员 许奇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