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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600号之一

幸婷婷、张元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幸婷婷,张元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幸婷婷,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张元美,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幸婷婷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元美返还幸婷婷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元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希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