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4民督32号
申请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濂溪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罗怀科。
被
申请人:何明阳,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2319**,汉族,湖南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县农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道县农商行称,被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于2008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借款6000元,于2008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借款53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借据3张,以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1400未还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何明阳给付申请人道县农商行借款314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明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400元及利息。申请费200元,由被申请人何明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