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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579号之一

陈智颖与雷云泽、雷红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智颖,雷云泽,雷红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智颖,女,汉族。被执行人雷云泽,男,汉族。被执行人雷红利,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智颖与雷云泽、雷红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郭瑞敏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