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5执206号

刘笃庭、刘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笃庭,刘日生,徐有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刘笃庭,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赣榆县。被执行人刘日生,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川区。被执行人徐有水,男,1987年1月12日,汉族,住乐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笃庭与被执行人刘日生、徐有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7万元,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民终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智远

审判员  陈庆荣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