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848号
原告:杨某,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珺蕾,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诺,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夏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