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天骄苑。法定代表人邹长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火琴,女,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大道。法定代表人邓火琴,公司董事长。永丰县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问题,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赣08执监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帅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