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刘安成,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国平,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法定代表人刘小华,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刘安成与杨国平、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国平、芷江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医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审判员 舒 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