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257号
原告:阳小珍,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刘金珍,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杨世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原告阳小珍与被告刘金珍、杨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阳小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阳小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珍、杨世炎的起诉,这是原告阳小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阳小珍负担。
审判员 江恩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亦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