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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924号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贺明、彭志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明,彭志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

被执行人:贺明,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彭志香,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贺明、彭志香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3]39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223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胡忠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