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8659号

孙某1与孙某3、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徐某,孙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59号

原告:孙某1,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孙某2,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徐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孙某3,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徐某、孙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孙某1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