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59号
原告:孙某1,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孙某2,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徐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孙某3,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徐某、孙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孙某1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