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982号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住所地株洲县王十万乡小花石。
负责人:易小良,系王十万信用社主任。
被告:唐伟光,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
被告:文铁银,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
被告:兰亚平,女,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被告唐伟���、文铁银、兰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1.76元,减半收取4625.88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文环宇
审 判 员 刘冰冰
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