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435号
申请人:杨茂新,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任兴旺,男,汉族,1989年6月27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申请人杨茂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J×××××号重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5万元,赵娟自愿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J×××××号重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茂新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