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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443号

原告罗红与被告李亦军、黄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红,李亦军,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443号

原告:罗红,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三巷口路***号。

被告:李亦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新沅路**号**栋***号。

被告:黄定,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丁家坝村*房湾组***号。

原告罗红与被告李亦军、黄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沅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因黄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终结后作出(2015)湘益法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1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黄定提出的再审主张,审理后作出(2017)湘09民再8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598号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湘益法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7年8月8日遵照再审法院裁定,重新立案受理并另组合议庭重审该案。该案重审期间,原告罗红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红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军

审 判 员  李建龙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