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188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锋臣,联社职工。
被告:马俊拓,男,生于1989年6月12日,住淅川县。
被告:张双,女,生于1991年6月23日,住址同上。
被告:尹永艳,男,生于1975年6月8日,住址同上。
被告:马文道,男,生于1964年9月18日,住址同上。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俊拓、张双、尹永艳、马文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