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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609号之一

吴进宇、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进宇,钟帅,徐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60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林丹,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吴进宇,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钟帅,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徐宏祥,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林丹与被申请人吴进宇、钟帅、徐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赣0104民初60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吴进宇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桃苑大街XXX号东方桃苑住宅小区X栋X单元XXX室的房产,查封了担保人江帆、揭林燕共有的位于西湖区团结路XX号滨江X号小区写字楼-XXX室(第X层)、-XXX室(第X层)的房产。申请人林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进宇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桃苑大街XXX号东方桃苑住宅小区X栋X单元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江帆、揭林燕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团结路XX号滨江X号小区写字楼XXX室(第X层)、XXX室(第X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