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民申52号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5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再审申请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申请人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7民终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1、王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梅

审 判 员  李美荣

代理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