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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2038号

徐晓明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晓明,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徐晓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0692039492。法定代表人骆应勇。徐晓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3执203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29.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