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童秋华,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两湖大道庙山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袁荣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童秋华与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58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元、执行费13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运桥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