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于勤海,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曾凡银妻子。
被执行人: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52-8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银,经理。本院在执行于勤海与曾凡银、牛宗艳、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