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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069号

于勤海、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勤海,曾凡银,牛宗艳,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于勤海,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曾凡银妻子。

被执行人: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52-8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银,经理。本院在执行于勤海与曾凡银、牛宗艳、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