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晨源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川福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祥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107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成都晨源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川福钢结构有限公司在X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